2020-04-02 16:52:00
3月11日,河南省濮陽縣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某某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公益訴訟一案,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四個月,同時判令劉某某賠償國家資源損失8100元,并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這是濮陽市疫情防控期間首起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禁獵期捕獵斑鳩27只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劉某某在禁獵期內(nèi),趁著濮陽縣某鄉(xiāng)修路施工,在夜間通過強光照明,用彈弓、鋼珠捕獵斑鳩27只。經(jīng)鑒定,被告人所捕獵斑鳩為珠頸斑鳩,該鳥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判決】拘役4個月并賠償國家資源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內(nèi)使用禁用的捕獵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判令劉某某賠償國家資源損失8100元。
【說法】賠償國家資源損失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
為什么讓劉某某賠償國家資源損失8100元?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判令被告人劉某某賠償國家損失依據(jù)的是《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yè)局第46號令)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按照野生動物基本價值核算,該辦法中公布的《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中規(guī)定,斑鳩科所有種基準價值為300元/只,300×27=8100元。
(據(jù)《河南法制報》)